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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组织培训学习“律师办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等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5 17:07:11   发布来源:

     2021年4月25日,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律师办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及“最高法执行局局长解读民法典对强制执行的影响”培训会,培训会由合伙人田孝礼律师主持讲解,所里的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实习生报名踊跃,积极参会。

本所组织培训学习“律师办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等相关规定

     会议开篇,田律师就点出强制执行是律师学习的重点,执行是品尝法律胜利的果实。

     然后,田律师从执行准备与启动中,结合自身执行经验向参会人员分享了准备执行立案材料时,要注意向法院供失信、限高、财产查控申请书等相关情况。在送达强制执行裁定时,要留意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的地址及查收情况,提醒承办人员可向协议约定送达地址邮寄,无约定地址时可按户籍地、工商登记地邮寄,确保被执行人及时签收。在财产查控与控制阶段,申请、协助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理财、保险等信息。在协助查控财产中,灵活使用律师调查令,作为强有力的摸排财产线索的工具,确保执行效率。另外在财产调查中可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财务账册等线索进行搜查,并及时利用现场笔录固定证据。

     在制作执行清收方案时,可通过评估、拍卖处置现有查控财产;追加、变更股东等为被执行人;在和解谈判过程中,可追加执行担保;灵活使用执行监督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保证案件有针对性的顺利执行。

     另外在财产处置上,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六十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协助法院确定处置参考价中,明确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方法及优缺点和例外规定。在评估报告的送达中,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村委会公示栏或小区公示栏、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适当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接下来田律师在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财产、申请强制管理、参与分配以及执转破的优缺点、协助领取执行款、办理结案手续中遇见的问题及需要规避的情况根据自身的经验向参会律师做了分享。

     最后,田律师在“最高法执行局局长解读民法典对强制执行的影响”中,针对民法典对执行理念的影响、民法典对执行规则的影响、民法典对执行制度的影响、民法典对执行立法的影响、及扎实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奋力开拓执行工作新局面中,结合自身案例经验,提纲挈领、深入浅出的分析了民法典将会对强制执行产生的影响。

     执行是品尝法律胜利的果实,执行是律师业务案件中实现债权的重中之重,经过田律师的悉心指导,参会律师均表示受益匪浅、感受颇多,为以后精准、高效的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